(2015)湖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凯强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郭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凯强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坚,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该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日作出的(2014)湖塘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的本金为101.5541万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湖执字第4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万德平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