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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建设与卢孝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设,卢孝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5-2号原告:张建设,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宏,系原告妻弟。被告:卢孝容,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设与被告卢孝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儒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来香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