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建设与卢孝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设,卢孝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5-2号原告:张建设,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宏,系原告妻弟。被告:卢孝容,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设与被告卢孝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儒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来香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