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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潘建红与李安梅、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红,李安梅,王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05-1号原告潘建红,市民。被告李安梅,市民。被告王振杰,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红与被告李安梅、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安梅、王振杰存于北京中信银行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安梅、王振杰在北京中信银行的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