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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双喜、储文君、吴金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双喜,储文君,吴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双喜,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储文君,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系被告吴双喜妻子。被执行人:吴金星,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吴双喜、储文君、吴金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双喜、储文君、吴金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双喜、储文君、吴金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双喜在岳西县温泉镇汤池村石墩组有房地产(产权证号09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双喜所有的位于岳西县温泉镇汤池村石墩组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98**)。二、被执行人吴双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地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双喜可以使用被查封房地产,但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严贤柱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