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与周建业、卢海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周建业,卢海东,山东邦威智能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365号原告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雷。被告周建业。被告卢海东。被告山东邦威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秋波,经理。原告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业、卢海东、山东邦威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周建业、卢海东、山东邦威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欠原告混凝土款203600元。原告诉请判令上述三被告支付混凝土货款203600元及约定违约金。本院认为,因被告山东邦威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其起诉不符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