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祖玉与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祖玉,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90号原告:蒋祖玉。委托代理人:郑惠星、吴菲,均系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陈哲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汉芝,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祖玉与被告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祖玉以与被告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祖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祖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卢少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