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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减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玉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玉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063号罪犯梁玉林,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紫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玉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玉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0个,提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玉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改造任务,综合表现良好。在2015年7月22日公示期间及7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玉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因其余刑不足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玉林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