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与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隆康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平,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法定代表人江兴魁,该所主任。原审被告王开平,系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宜昌市隆康路20号,不属宜昌市西陵区行政区划范围,另一被告王开平的户籍地在宜昌市隆康路20-3-403号,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也不属宜昌市西陵区范围。债权转移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管辖协议,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2月6日,上诉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反担保保证人)、王开平(丙方,债务人)与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甲方,保证人)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其中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争议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则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0月10日,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对债务人王开平享有的债权190万元的追偿权及相应的反担保保证合同权利一并转让给被上诉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并向上诉人及王开平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现被上诉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主张债权,追索欠款,应以原合同为依据,系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继续履行与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签《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继续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向原合同甲方(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有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峡代理审判员陈震代理审判员陶霄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蔡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