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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中刑二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任小萌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小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二终字第00022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小萌,又名任晓萌,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受贿被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同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小萌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2014)洛南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小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1月和2011年农历12月,商洛市商州杨峪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陕西省商洛中学廉租房工程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了和该校主管基建工程的副校长任小萌搞好关系,以便在工程建设和结算工程款方面得到任小萌的关照,在其办公室分别送给任小萌现金20000元、30000元,任小萌均予以收受。综上,被告人任小萌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张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50000元。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任小萌得知张某某被检察机关调查后,以还款为由向张某某之妻秦某某退还受贿现金50000元,并指使秦某某在书写收条时将还款日期提前到2012年12月22日。案发后,赃款已被检察机关全部追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小萌于2014年12月4日检举商洛中学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经侦查失实。2015年1月29日、2月10日被告人任小萌又先后检举他人涉嫌吸食、贩卖毒品和盗窃的犯罪线索,经侦查,其检举的两个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小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任小萌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被全部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任小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小萌积极检举和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观点,因其检举和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未经查证属实,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任小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小萌第二次收受行贿人张某某30000元是在过年期间收受的,具有祝福新年、感情联络之意,是一种礼节性的表示,没有钱权交易的意图,该30000元不应作为受贿处理,且其有自首情节,应对被告人任小萌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和理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小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人任小萌提出,其2011年农历12月收受张某某的30000元属春节期间的礼金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其在2014年5月份就将所收的现金退给了张某某之妻秦某某,原审认定其2014年6月下旬退款不正确;其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还了赃款可从轻处罚,原审对其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任小萌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某、秦某某、殷某、黄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全某某等人证言、提取笔录和所提取的秦某某给被告人任小萌出具的收条、商洛市人民政府商政任字(2008)5号关于陈某等任免职的通知中任命任小萌为陕西省商洛中学副校长的文件、陕西省商洛中学商中基建函(2011)01号关于成立保障房性住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商洛市商州杨峪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陕西省商洛中学廉租房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建筑业统一发票、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商洛御源小区商洛中学教职工住宅楼(暂定)项目合作协议书和商洛中学会议记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进账单、支付凭证和商洛中学收款收据、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民警李某、林某出具的关于任小萌反映“刘某某、罗某某、王某吸贩毒品、盗窃”一事的调查报告、被告人任小萌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任小萌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任小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分管商洛中学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该工程承包人贿赂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上诉人任小萌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1、工程承包人张某某证明其出于为取得任小萌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关照的目的才给任小萌送钱,上诉人任小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证明经其审核、签字及时为张某某支付了工程款并捋顺了施工环境,上诉人任小萌2011年11月和2011年农历12月分别收受他人20000元和30000元贿赂有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和客观行为,且其收受30000元现金明显超出了正常礼金的范畴,故其辩解收受该30000元为春节期间礼金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应不予支持。2、证人秦某某、张某某均证明上诉人任小萌是在2014年6月下旬给他们退的50000元,任小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证明其在2014年6月份给秦某某退的钱,可与证人秦某某、张某某证言相互印证,且上诉人任小萌在上诉阶段提出其2014年5月退还赃款并无证据支持,故其提出在2014年5月已退款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原审鉴于上诉人任小萌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还了赃款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文广审判员  屈晓鹏审判员  周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译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