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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唐欢欢与陶圣全、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欢欢,陶圣全,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03-2号原告:唐欢欢,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许业圣,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玄玄,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圣全,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么汉族,住合肥市。被告: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市。法定代表人:齐亮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日6日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陶圣全、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依法实际查封被告陶圣全在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42%股权并查封被告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煤矿证,原告唐欢欢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圣全、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现原告唐欢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对相关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陶圣全在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42%股权;二、解封被告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煤矿证。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林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