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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魏武与程黎明、黄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武,程黎明,黄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06号原告:魏武,男,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邹剑,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黎明,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黄成成,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武与被告程黎明、黄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0元,由原告魏武负担。审 判 长  秦 玲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人民陪审员  孙礼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