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魏武与程黎明、黄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武,程黎明,黄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06号原告:魏武,男,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邹剑,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黎明,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黄成成,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武与被告程黎明、黄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0元,由原告魏武负担。审 判 长 秦 玲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人民陪审员 孙礼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