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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知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昌乐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昌乐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6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静,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乐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新昌路333号8号楼03A商铺。法定代表人:张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昌乐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昌乐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韩成江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上述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韩成江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2799号内3号楼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二、冻结被告昌乐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冯海玲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