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王二军与刘彬只、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军,刘彬只,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阳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二军,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彬只,又名刘海斌,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172445102。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职务:董事长。被告安阳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曲沟镇政府东院。组织机构代码:07138315X。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职务:经理。原告王二军诉被告刘彬只、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阳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尚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