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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楼朝阳与郎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朝阳,郎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695号原告:楼朝阳。被告:郎金凤。原告楼朝阳诉被告郎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楼朝阳到庭参加诉讼,郎金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朝阳诉称:2013年11月21日,郎金凤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楼朝阳借款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1%计算,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逾期未归还的每日支付违约金266.67元。郎金凤自愿以坐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溪下85号房产作抵押担保。楼朝阳、郎金凤在浦江县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借款到期后虽经楼朝阳多次催讨,但郎金凤仅支付了部分利息,余款未予归还。故楼朝阳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1、郎金凤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6400元及违约金64000元(自2014年11月22日起按每日266.67元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止,以后违约金按每日266.67元另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470400元;2、楼朝阳对郎金凤所有坐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溪下85号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郎金凤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楼朝阳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公证书一份(包括抵押借款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公证书各一份),证明抵押借款的事实。证据2,收条一张,证明交付借款的事实。证据3,他项权证一本,证明抵押登记的事实。被告郎金凤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楼朝阳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11月21日,郎金凤因经商投资缺少资金向吴小妹、楼朝阳借款,原、被告及吴小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900000元(其中吴小妹出借500000元,楼朝阳出借4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1%计算,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不按时归还借款的,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600元(包括借款利息);郎金凤自愿以坐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溪下85号房产作抵押担保【房屋所有权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浦国用(2011)第2312号】;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013年11月22日,吴小妹、楼朝阳、郎金凤在浦江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楼朝阳也交付了借款400000元。后郎金凤支付了利息46400元,余款至今未还。故楼朝阳诉讼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楼朝阳与郎金凤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郎金凤向楼朝阳借款400000元的事实,由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为凭,证据充分。郎金凤理应按照抵押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6400元(自2013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1%计付至2014年11月21日止为52800元,扣除已支付的46400元),拖欠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即自逾期之日2014年11月22日起按每日266.67元(600元÷900000元×400000元)计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郎金凤自愿以其名下以坐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溪下85号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并登记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该抵押成立并生效。现郎金凤逾期还款,吴小妹、楼朝阳作为顺位相同的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约定范围内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对楼朝阳诉讼请求的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郎金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郎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朝阳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0000元,支付利息64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2日起按266.67元/日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原告楼朝阳对被告郎金凤名下坐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溪下8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浦国用(2011)第2312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与吴小妹享有同等的优先受偿权,按债权比例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56元,减半收取4178元,由被告郎金凤承担。被告郎金凤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56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