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韩红琴与杨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885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66年12月30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杨某,男,汉族,1958年1月8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家定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