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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胡家梁、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梁,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92号原告:胡家梁,无业。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健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成意,该公司滁州分公司经理。被告: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城河路。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梁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家梁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家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75元,减半收取6637.50元,由原告胡家梁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