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杰与肖兴伟、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杰,肖兴伟,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杜杰,男,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肖兴伟,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丽,女,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无业。杜杰与肖兴伟、刘丽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作出了(2014)双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肖兴伟、刘丽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杰本金40000元,并按月利2分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13年7月5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在本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3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