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顾佳俊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刑初字第00021号自诉人王某。被告人顾某。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顾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已协商解决,自诉人王某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 涛代理审判员 张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戴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