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李某,公交车司机。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巧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