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海桃与冉宝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18日。被告冉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4日。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诉讼。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双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