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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海桃与冉宝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18日。被告冉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4日。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诉讼。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双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