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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颜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刘某某,颜某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颜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国晖,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被告颜某甲,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颜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 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