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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俊涛与史平、史青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俊涛,史平,史青,路瑞雯,史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17号申请人陈俊涛,委托代理人朱燕(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平,被申请人史青,被申请人路瑞雯,被申请人史连成。申请人陈俊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平、史青、路瑞雯、史连成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俊涛以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俊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史平、史青、路瑞雯、史连成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陈俊涛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