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连军与被执行人袁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军与被执行人袁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7日内履行(2014)莒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袁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