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三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荣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赢诺科技有限公司,熊林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诉、申请(对民事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2010)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荣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赢诺科技有限公司,熊林峰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荣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宋国光。委托代理人:汤启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胜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鹏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熊林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赢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林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上述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荣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赢诺科技有限公司、熊林峰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荣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岳利浩代理审判员 李泽珍代理审判员 喻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慧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