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施春与被执行人吴刚、铜川市事故救援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施春,吴刚,铜川市事故救援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李施春,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事故救援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维建,经理。申请人李施春与被执行人吴刚、铜川市事故救援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施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刚返还陕AY02**号现代牌小轿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了陕AY02**号现代牌小轿车,已返还申请人李施春,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