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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施春与被执行人吴刚、铜川市事故救援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施春,吴刚,铜川市事故救援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李施春,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事故救援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维建,经理。申请人李施春与被执行人吴刚、铜川市事故救援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施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刚返还陕AY02**号现代牌小轿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了陕AY02**号现代牌小轿车,已返还申请人李施春,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