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天豪汽车配件商行与惠州市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黄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天豪汽车配件商行,惠州市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黄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418号原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天豪汽车配件商行,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五一汽配城****号。经营者:陈文彬。委托代理人:徐稳,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莉,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演达二路17号八楼。法定代表人:黄璞。被告:黄璞,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宏宇,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天豪汽车配件商行诉被告惠州市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黄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文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莉、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宏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10月5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汽车配件,合计产生货款8505元。以上有被告公司盖章签名的销售单予以佐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均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所拖欠的货款。原告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无奈之下,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8505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明一组。二、被告身份证明一组。三、收款收据一组。被告辩称,首先,被告方由于无法核对账目,故现在无法确认拖欠的货款数额;再者,原告起诉被告黄璞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认为毫无法律根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公司另外一股东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使得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及对外偿还债务,被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受理,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同时希望原告为了可以得到偿还,与被告一起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抗辩观点,提交了一份对账单和一份报告书,用以证明被告方从银行获取的银行贷款1500万元被公司另外一个股东使用,没有列入公司账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借款数额不能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多次应被告惠州市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其发售汽车配件,根据被告加盖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核算,被告在2014年7至10月份分别向原告购买了价值2790元、3195元、1320元、1200元,合计8505元的货物,原告在向被告多次追偿货款未果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1日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惠州市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提供了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惠州市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上述证据载明了被告拖欠货款的数额,本院核算确认货款8505元真实有效,故原告请求被告惠州市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惠州市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据此,被告惠州市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对其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黄璞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黄璞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不足,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市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天豪汽车配件商行支付货款8505元。二、驳回原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天豪汽车配件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惠州市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日星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