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汤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汤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雪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