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涛与吴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涛,吴思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230号原告沈涛。委托代理人孙均。委托代理人朱瑞康。被告吴思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涛诉被告吴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思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涛撤回对吴思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沈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