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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杜炳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杜炳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83-2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梁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星儒,该公司职员。被告:杜炳仲,男,汉族,住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0011。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诉被告杜炳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忠实代理审判员  杨春莲人民陪审员  谭 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