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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知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爱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喻云华,职务不详。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赵麦庆,总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文宏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