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彭官青与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官清,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彭官清。被执行人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彭官清申请执行(2015)北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志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