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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彭官青与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官清,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彭官清。被执行人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彭官清申请执行(2015)北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志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