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8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方秀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855号本院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成明、方秀伶、杨玉峰、李玉峰、青县世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885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判决书第十二页自上而下第一段中“故人保沧州分公司此项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应为“故人保沧州分公司此项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予以补正。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蒙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皓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