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殿祥与黄加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918号原告:吴殿祥,男,汉族,农民。被告:黄加凯,男,汉族,农民。原告吴殿祥与被告黄加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长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殿祥、被告黄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殿祥诉称:原、被告是相邻关系,被告承包的养鱼坑塘,相邻的是我承包经营的0.8亩耕地,种植的小麦,现如今被告为养鱼坑塘蓄水,将我种植的小麦浸水,给我小麦带来即将绝产的损失,我前去阻拦,被告不讲道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小麦损失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加凯辨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我鱼池蓄水时从没有将水排入相邻地块,蓄水时鱼池水面至少距地面60公分,根本不可能导致原告地块浸水。蓄水时所用的水也是鱼池东面的黄河水,水质没有污染,所以答辩人的蓄水行为与原告小麦减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原告种植小麦的地块是呈东西走向的狭长地块,面积最多有0.5亩,而且地块南段紧邻树木群和房屋,树木的树龄大多在4年以上,遮阴严重,该地块为盐碱地块,加之年前气候干燥,病害严重,众多因素导致小麦的产量低甚至绝产;3、原告在承包该地块之前,该地块产量本身就低。我承包鱼塘已经有七年之久,原告是第一年承包。在原告承包之前我从未因蓄水问题与他人发生过纠纷,该地块因盐碱导致产量低甚至绝产是村里众所周知的事实;4、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应当就小麦减产与我鱼池蓄水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仅凭主观猜测,要求我赔偿损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原告属本村第二生产组村民,被告属本村第一生产组村民。自2007年起,被告承包经营本生产组池塘,一次性承包五年,承包费100元/年,一次性交清,现系被告第二次承包,已向生产组交纳承包费1000元。2013年春天,冯屯镇前张社区建设冲直公路时,在被告承包池塘西边耕地(属原告所在第二生产组)取土成坑,与被告所承包池塘水面相通。当年秋天,原告承包该生产组水面南边耕地一块,承包费100元/年。2015年被告向池塘蓄水时,原告进行阻拦,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5月13日,原告诉来本院。经本院现场勘验,被告承包的鱼塘在东,形状略呈长方形,北边为直线,长约88.2米,南边东面为直线(长约24.3米),西面为不规则弧形,东边呈直线宽约25.7米,原告的麦田在被告鱼塘南边的西面,形状略呈长方形,东西长约74.6米,西边宽4.3米,东边宽4.4米,麦田南北两边均有原告种植的小杨树,北边株距约1.3米,南边株距约1.7米,其麦田南边有同村村民马路芝种植的杨树、榆树约30余棵,高度约6-8米,距原告麦田0.93米-3.4米不等。原告麦田中可见明显盐碱状,中间、西面基本绝产,地南边放置大量刚清除的杂草,多处树上绑有塑料布(用以惊吓麻雀等)。被告承包鱼塘的水与原告麦田北面水域相通,水面距原告麦田地面高度为1.24米,麦田北边靠近水面处有坍塌现象。原告就其小麦受损主要系被告鱼塘浸水所致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茌平县冯屯镇黄牌村第二生产组出具的证明,被告提交茌平县冯屯镇黄牌村第一生产组出具的证明,本院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业经质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根据本院现场勘验所见原告小麦减产确实严重,但分析其原因十分复杂:首先,原告承包地块地质差,系盐碱地,本身难管理、产量低;次者,麦田靠近路边,鸟禽类危害严重,这从原告麦田中多处树上绑着的用以惊吓麻雀等的塑料布可以看出;再者,原告管理不善,麦田中杂草丛生;四,其它因素影响,如邻居所植树木影响等。原告称其小麦受损主要系被告鱼塘浸水所致,本院现场勘验时,被告鱼塘水面距原告麦田地面高度有1.24米,即使被告自认的蓄水时鱼池水面至少距地面60公分的情形,依日常生活经验,也不会给原告麦田造成大的影响,原告未提交被告蓄水高度距自己麦田过低从而造成损害的证据,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殿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殿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长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