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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夫妻双方的矛盾不断加剧,常因为琐事发生冲突,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实在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随被告生活,女儿黄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均由被告承担;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4月30日生一子,取名黄某,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黄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发生矛盾。2015年6月17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且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也属正常,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原告虽主张离婚,但未就感情破裂问题提交相关证据,其所诉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王劲光人民陪审员  刘增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