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5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6
案件名称
张桂芝等与靳学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桂芝,女,1955年4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闫平,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闫丽丽,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闫元信,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靳学明,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曹丰金(兼靳学明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2月3日出生。上诉人张桂芝、闫平、闫丽丽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3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桂芝、闫平、闫丽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桂芝、闫平、闫丽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桂芝、闫平、闫丽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元,由靳学明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七元,由张桂芝、闫平、闫丽丽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三元,由张桂芝、闫平、闫丽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舒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