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品良与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品良,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标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余志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品良,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道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深圳市标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春初,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余志飞,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上诉人余品良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标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