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叶国林诉李丹、谢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叶国林。被告李丹。被告谢晨。原告叶国林诉被告李丹、谢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丹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人民币,下同);2、被告李丹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40元;3、被告谢晨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李青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2月2日,被告李丹向原告出具借条,表明向原告借款现金8,000元,借期1个月,到期支付3%利息,逾期还款需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被告谢晨自愿为被告李丹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借条,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李丹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李丹应当根据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负担。现被告李丹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谢晨自愿为李丹作连带责任保证,亦应当对被告李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丹应立即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被告谢晨对李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国林借款8,000元;二、被告李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国林借款利息240元;三、被告谢晨对被告李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缴),由被告李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