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领秀塑业有限公司与中海油石化能源开发(青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领秀塑业有限公司,中海油石化能源开发(青岛)有限公司,青岛绅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283号原告山东领秀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朱来元,经理。被告中海油石化能源开发(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姜涛,经理。被告青岛绅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涛,经理。原告山东领秀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油石化能源开发(青岛)有限公司、青岛绅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领秀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山东领秀塑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善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纪建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