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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与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028-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精益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前南路***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鲁尔兵,董事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金鼎支行的账号35×××36内存款人民币367663.1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