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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枫法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枫法民初字第76号原��:苏某某,女,1986年2月2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蓝寻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