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枫法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枫法民初字第76号原��:苏某某,女,1986年2月2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蓝寻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