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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唐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