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等诉丁某某等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张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729号原告:丁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X,身份证:XX原告:张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X,身份证:XX。被告:丁XX,男,X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X。被告:丁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X,身份证: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张XX与被告丁XX、丁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王泽银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