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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等诉丁某某等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张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729号原告:丁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X,身份证:XX原告:张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X,身份证:XX。被告:丁XX,男,X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X。被告:丁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X,身份证: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张XX与被告丁XX、丁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王泽银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