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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程金鑫与夏程军、陈传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鑫,夏程军,陈传金,潍坊万事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方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程金鑫,安丘市柘山镇西古庙村118号。被执行人夏程军,安丘市柘山镇北丘庄村171号。被执行人陈传金,坊子区九龙街道东河下村10号。被执行人潍坊万事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滨海开发区海化街以北、华安路以东潍坊鑫海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树山。被执行人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坊子区老区北海路立交桥北侧路西。法定代表人,魏效曙。申请执行人程金鑫与被执行人夏程军、陈传金、潍坊万事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坊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提供并经我院查明,潍坊万事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潍坊万事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81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同明审判员  冯伟胜审判员  李恒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