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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泽旭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泽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赵泽旭。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天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泽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泽旭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泽旭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赵亚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分别有存款634788元和30000元,这两笔存款系被执行人赵泽旭骗取的申请执行人张某的钱财,且这两笔存款已被本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赵亚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分别拥有的存款634788元和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