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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商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海洋化纤有限公司与丹阳市艾瑞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海洋化纤有限公司,丹阳市艾瑞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0253号原告江阴市海洋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002号。法定代表人钦永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徐兴,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如汛,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艾瑞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后庄第2联队。法定代表人曾晓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海洋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艾瑞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海洋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江阴市海洋化纤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海洋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原告江阴市海洋化纤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海洋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缪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