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管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莉申请执行王永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王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管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工商银行二里岗支行职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路126号。被执行人王永斌,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郑州市金水区西里路2号院5号楼39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管民二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永斌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号楼1单元2层202室(合同号:0107343)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广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