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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商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大丰市春银化工产品经营部与盐城德润热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春银化工产品经营部,盐城德润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338号原告大丰市春银化工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大丰市区金都贸易城2号楼106号门市。投资人许小华。被告盐城德润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南翔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琴,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春银化工产品经营部与被告盐城德润热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春银化工产品经营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春银化工产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大丰市春银化工产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洵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