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61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夏军旗,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