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昱与任晓忠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昱,任晓忠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691号原告王昱。委托代理人陶永生,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娟。被告任晓忠。委托代理人袁永平,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碧云,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昱与被告任晓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王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420元(此款已由王昱预交),由王昱负担。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童天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