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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十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十初字第192号原告铁某,女,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铁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铁某负担。审判员  马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