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十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十初字第192号原告铁某,女,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铁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铁某负担。审判员 马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